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2005年1月18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5月30日
马边彝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8日马边彝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马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修建管理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
第四条 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水资源费作为自治县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规划和管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