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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抓紧做好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工作的紧急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抓紧做好
本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工作的紧急通知
(沪安监管监一[2005]165号)


各有关区(县)安监局: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通知》要求,本市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矿泉水和砖瓦粘土开采企业应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请工作。
  目前,各区县非煤矿矿山企业发证申请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望接此通知后,尽快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时完成申请工作。各企业要及时填写《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市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登记办公室,一份企业存档,未能按时上报申请的,逾期将不再进行受理。
  2006年6月31日前未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擅自进行生产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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