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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5修正)

  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1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地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依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和矿产品准运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颁发的证件由原颁证机关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告撤销,依法重新办理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在勘查、采矿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进行盗窃、抢夺、破坏矿产资源、矿产品、财物、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破坏勘查、采矿设施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矿产资源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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