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测绘矿山(井)采矿工程平面图或井上、井下采矿工程对照图的,处1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地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依照《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和矿产品准运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颁发的证件由原颁证机关或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告撤销,依法重新办理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对在勘查、采矿活动中,违反
环境保护法、
森林法、
土地管理法、
水土保持法、
水法、
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勘查作业区或矿山企业进行盗窃、抢夺、破坏矿产资源、矿产品、财物、扰乱生产、生活秩序,破坏勘查、采矿设施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
《矿产资源法》、《
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