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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价格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


  (一)价格政务公开栏公布或公示;

  (二)建立并通过价格政务信息网络发布;

  (三)通过《价格公报》和政府部门网站发布;

  (四)价格主管部门领导接受新闻记者采访;

  (五)举行价格决策听证会;

  (六)发布公益性价格与收费政策公告;

  (七)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价格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报;

  (八)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九)其他实用而有效的形式。

  第十一条 价格新闻发布会的管理和审批

  (一)举办价格新闻发布会,由联络员提前报同级党委宣传部备案,同时提前将新闻发布会的内容、时间、地点、邀请记者范围等书面报告同级党委宣传部。省物价局举办新闻发布会须经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批准。

  新闻发布会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可以邀请同级政府领导发布新闻。发言稿由发布单位起草、审定或送审,根据记者可能关心的问题确定好相应的回答记者的口径,并报同级党委宣传部备案。

  (二)发布《贵州省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中规定的严重价格异常波动和显著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应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

  (三)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使用法定数据和统一口径对外发布。价格新闻发布内容必须符合省委和省政府的政策规定,严肃、准确、权威。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所发布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新闻发言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四)价格违法行为大要案件以及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敏感性较强案件的公开报道,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性、敏感性和报道后可能产生的影响,慎重把握导向,适当控制数量。

  (五)举行价格新闻发布会之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追踪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和社会舆论的动向,进行舆情分析和效果评估,以检验发布效果,如发现媒体有不符合事实的、有失偏颇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有突出的误解等状况,应采取新闻发言人发表谈话等形式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增进共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宣传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安排或主要负责人同意,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价格新闻的,其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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