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05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6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中的“地矿部门”均修改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新、改、扩建矿产品加工企业的可行性论证、设计及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