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2005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6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2月26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
凉山彝族自治州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生产水产种苗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种苗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