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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修正)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在教师就诊、医疗和体检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划拨专款和多渠道筹措住房建设资金,加快教师住房建设,使城镇教师住房平均水平高于当地城镇人均居住面积及成套率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中要编制好学校用地、教师住房建设用地规划。教师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由政府批准兴建的微利房的销售、租赁应对教师实行优先优惠。
  第二十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六章 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条 教师考核按照《教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若干等级,作为受聘任教、工资确定、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对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制度,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和《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优秀教师进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贯彻《教师法》及本实施办法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重奖;对连续两次以上获县以上表彰奖励的教师,晋职(级)予以优先,省人民政府授予“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享受有关待遇。
  第三十四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教师奖励基金。

第七章 申诉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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