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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成都市志愿服务条例
(2004年11月25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者组织、志愿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出于自愿,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所实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行为。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并参与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应当设立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接受所登记注册机构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并在当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表彰等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四)倡导志愿服务理念,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五)针对志愿服务项目筹集资金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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