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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2005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7日)修改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4号)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NO:SC070533)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4月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4月6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

(2005年4月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完善节水管理体制和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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