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申请奖励资金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及具有良好纳税记录;
(二)担保贷款用于《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扶持的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三)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四)能够按合同规定履行担保责任;
(五)按时向中小企业局报送业务情况报表,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达到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资金奖励的信用担保机构,按其当年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的符合《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5]198号)第四条规定扶持方向的5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额的0.3-1%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
第六条 申请单位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大连市中小企业网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上一年度贷款担保奖励申请。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提出奖励申请的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初审,并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确定的贷款担保奖励项目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联合下达贷款担保奖励资金计划。
第九条 申请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
(三)贷款担保合同、相关财务账证、被担保企业名单;
(四)银行出具的被保企业贷款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按A4纸型制作,装订成册。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的范围: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
(二)申请单位从业人员违反《
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签订的担保合同;
(三)异地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