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5]476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中小(民营)企业工作部门、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我们制定了《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奖励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暂按辽宁省乡镇企业局《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为大连市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专业信用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