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5]48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工业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任务和大连市委、市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经济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一日
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3]19号),加快我市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决定设立大连市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工业园区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一个中心、四个基地”战略方针,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进入国家、省、市级工业园区、且符合园区规划,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船舶、机车及交通运输装备、通用机械及基础部件、重型装备、汽车及发动机等零部件、精品钢材、制药、医疗设备、农产品深加工等我市支柱产业和优势行业中的企业。
第四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安排,对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入园企业,按其项目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的补助,单户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条 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由园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区企业主管部门(区、市、县和先导区经发局)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联合报市经委,市直企业可直接上报。
第六条 申请工业园区专项资金的企业随同申请文件上报的资料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