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生态文化建设
生态文化既是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生态省建设的前提与保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把生态文化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态意识和法制意识教育,普及生态科学知识和生态法律法规知识,培育和引导生态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倡导节约和保护环境的价值观念,营造促进生态省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公众、企业、决策管理者生态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在全社会树立建设生态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同信念。
(一)建立公民生态意识与生态法制教育体系。
加强生态知识和法制意识教育。以青少年、党政干部、企业经营者为主要对象,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生态环境知识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把生态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娃娃抓起”,在全省大专院校和中小学全面开设生态环境与生态法制地方教育课程,在大专院校开设生态环保专业或专业课程,组织青少年开展以认识和保护生物多样性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夏令营、冬令营等生态体验活动和植绿护绿、保护母亲河等环境公益活动,努力培养具有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与意识的一代新人。在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开设生态环境与生态法律、法规知识等生态省知识教育课程,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党政决策者和行政管理者增强生态意识,树立科学发展观,在制定规划政策和进行决策时正确处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生态环境和生态法制知识教育,制定政策,促使企业自觉按照循环经济模式组织生产,实行生态友好的生产方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到2010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多样化的公民生态意识教育体系。
(二)开展生态科学知识和生态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活动。
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条件投资建设一批生态科普和法制教育基地,并有效利用其他文化场馆设施,组织开展生态保护与建设科普展览和法制普及等活动,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支持各类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群众性生态科普和法制宣传活动,实施保护生态环境的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建设具有集生态科普、生态旅游、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示范等功能于一体的生态景区,进一步提高全省人民的生态意识、法制意识和参与生态省建设的能力。
(三)营造促进生态省建设的社会氛围。
在公共场所设立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展览等形式大力宣传生态省建设,鼓励企业结合产品广告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通过定期宣传专栏和即时报道,宣传生态省建设成效,表彰先进事迹,曝光破坏典型。鼓励各类社会团体或组织建立生态省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网站,编印生态文化普及读物,结合“植树节”、“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水日”等纪念日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化传播活动。创建一批文明生态学校、文明生态企业、文明生态家庭等示范单位,促进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行清洁生产和绿色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有利于生态省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建立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开展城镇生活垃圾的定点分类堆放示范活动,倡导节水、节能、消费绿色食品、选用环保产品等绿色消费行为,组织义务植树造林、环保义务劳动、志愿者行动和为生态省建设献计献策等活动,拓展公众参与生态省建设的途径。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建立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案件举报系统,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听证等,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建立行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生态省建设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成为生态省建设的重要力量。
八、生态省建设的保障措施
生态省建设具有长期性、综合性、系统性和复杂性,涉及到各市县、各部门和各行业。要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加强部门协调,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科技支持,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一)行政组织保障。
1.健全领导机制。生态省建设是一项跨市县、跨部门、跨行业的开拓性、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专职和高效的生态省建设领导与协调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生态省建设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生态省建设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省生态办要对生态省建设重大事项进行统一部署,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订生态省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明确部门和市县责任,加强对生态省建设工作的统一部署和监督,逐年落实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组织编制《生态市(县)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落实机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高度重视生态省建设工作,抓战略研究,抓工作部署,抓督促检查,形成一届接着一届干,级级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建立和完善生态省建设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把生态省建设重点任务和部门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层层分解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合作,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监督制度,掌握建设动态,总结建设典型,布置和督促落实建设工作,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
3.创新考核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创新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奖惩制度,抓紧研究考核指标,把生态省建设任务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将领导干部落实生态省建设发展战略的评估结果和工作责任考核作为定量考核和评估其政绩的主要依据,完善现行的经济社会考核方案,将计划生育和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发展指标纳入市县经济社会考核内容,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形成科学的政绩观。
4.加强综合决策。以《
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基础和依据,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区域开发计划。要将生态省的建设目标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得到体现。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开展产业发展的战略环境评估和重大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提高生态省综合决策水平。
(二)法制保障。
1.加强立法。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对我省现有法规进行清理复核,抓紧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发展等滞后领域的立法。对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生态产业发展的有关内容和不够完善的法规进行修改,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配套完善。抓紧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环境补偿和公共环保工程设施有偿服务等法规,通过政策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平衡发展。
2.加大执法力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加强执法机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执法,保障生态省建设相关法规得到全面落实。各有关执法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执法检查,实行定期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推行执法情况定期汇报制、复核制、奖惩制,加大查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力度,逐步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效率不高的现象。
3.完善政府内部行政监察制度。加强对决策活动的跟踪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执行生态环境资源法律规章情况的监察监督,督促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认真执行审批程序,严格把关。
4.保障公众监督权。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疏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和表彰生态省建设的先进典型,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
(三)经济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