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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的决定

  4.生态环境建设。建设防护林工程。按照生态、经济、景观功能结合的原则,重点在海边、江河边、湖泊水库周边、城镇周边、村边、路边、田边建设防护林网,对沿海基干林带内种养占用林地实行强制退耕退塘还林。在海边推广椰树和木麻黄混交林,在江河和湖泊水库周边推广竹林,在村边推广热带经济果树林,在路边和城镇周边推广既有防护效能又有景观特色的热带树种。加强城郊环城绿化带、森林公园、风景林区建设和城市道路、河流林带林网建设,体现以乔木树种为主体的森林生态景观及防护功能,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城市生态建设新格局。
  实施重点生态区域绿化工程。加强政策引导,因地制宜,科学制订规划,对沙化土地、水土流失地、西部荒漠化土地、25度以上的山坡地等实施造林绿化和还林。
  5.生态恢复治理。治理水土流失与荒漠化。重点治理昌化江出海口荒漠化区域,治理儋州、澄迈、文昌等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采用工程措施修建拦水坝淤土填沟,采用生物措施营造水土保持林,种植牧草。采用合理的种植方式,防止水土流失。改造较陡的菠萝地,25°以下垦植的山坡地要按等高线修筑梯田,采用林间间种的方式,并配套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加强矿区复垦。重点对沿海锆钛砂矿、石英砂矿、石碌铁矿、石灰岩矿等采空矿区进行生态恢复。依法强制推广滨海锆钛矿生态化开发模式,避免采矿区生态退化。
  (二)污染防治。
  1.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加速治理现有工业污染源,严格控制新污染源。按照全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的原则,把有限的工业污染源控制在限定区域内,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限定指标内,实现全省主要工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达标。
  实行工业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快水泥、制糖(酒精)、食品加工等企业重组进程,大力推进清洁生产,推进规模化集约经营,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取缔、关停一批布局不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小企业,为大工业的发展腾出环境容量。
  加强对现有企业排污监管。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反弹,实现全省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巩固“一控双达标”成果。
  严格控制新建项目污染。按照《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分类名录》和环境功能分区要求,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管理和审批后的监督,严格执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确保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和总量指标之内。
  2.生活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的重点是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综合整治,全面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加快建立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区。至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
  防治城镇生活污水污染。城镇和开发区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采取多种处理方式,防治水污染。实行节约用水,推广中水回用,推行清污分流,减少污水排放量。按照分散与集中结合的原则,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先行建设市、县政府所驻城镇和水源地及河流上游城镇的污水处理工程。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和处理达标率,确保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有效运行。至2010年,完成海口、三亚、乐东抱由等城镇污水管网以及琼海、儋州、文昌、东方、定安、澄迈和洋浦等城区污水处理厂建设。
  防治城镇生活垃圾污染。采取适合海南地理环境特点的处理方式,加快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建设。按照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推行焚烧发电、生物堆肥等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各市县政府应打破各自为政,建立区域化垃圾处理厂(场),实现资源共享。至2010年,完成东方、儋州、昌江、文昌、万宁、五指山和西沙等垃圾处理厂(场)建设,在有条件的城镇推广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解决好垃圾处理厂(场)的二次污染问题。
  防治农村生活污染。结合生态文明村建设和民房改造,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使新建的住宅适当集中;结合推广沼气池和改水改厕工作,对人畜粪便进行资源化利用,生活垃圾定点集中堆放,利用人工湿地或土壤净化处理系统处理净化生活污水。
  3.农业污染防治。农业污染防治的重点是规模畜禽养殖场、农业面源和高位池养殖污染。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基地建设,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和高位养虾池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业规划,合理布局规模养殖场。在城镇、水源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周边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止区。合理处置和综合利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废水,通过转化为有机肥料和沼气进行资源化利用。
  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加强对农产品种植基地环境质量监测,实行无公害、绿色和有机产品基地的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和化肥,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推广应用低残留、低毒、高效农药和生物防治技术,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尽可能少使用化学农药,逐步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减少农业的白色污染。
  防治高位池养殖污染。制订全省海岸高位池养殖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管理高位池养殖。对海水交换能力较差的岸段,以及影响饮用水和农田的区域严格控制养殖规模;积极推广生态养殖技术,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研究制订养殖废水地方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处理技术的研发与引进,有效治理高位池养殖污染。
  4.旅游业污染防治。旅游景区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鼓励中水回用,推行垃圾分类收集与处置,使用清洁型交通工具。山上各类旅游接待设施要配备环保型公厕、垃圾收集装置和简便污水处理设施。旅游酒店要提倡绿色旅游消费,减少用水和一次性用品使用量。严格控制高尔夫球场的农药和化肥用量。
  5.医疗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加强医疗垃圾收集与处置。完善海口、三亚医疗垃圾集中处置中心建设,加强规范管理,对全省医疗垃圾实施分区收集、集中处置。合理制订医疗垃圾收集处置收费标准,实施有偿收集处置。
  实行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加快建设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理中心,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产生、交换和转移的联单管理制度,严禁危险废物排放和擅自处置,强制实行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理。
  加强辐射环境管理。重点要提高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对生活社区、学校、旅游区等场所电磁辐射强度的监测。加快我省放射性废物处置库建设,加强对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立放射性废物贮存、转移登记制度,规范放射性废物管理,建立放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海洋污染源防治。海洋污染源防治的重点是海上开发项目、船舶和倾废物污染。积极组织实施“碧海行动”计划,在治理陆源污染的同时,加强海上污染的防治。到2010年,80%的岸段海水仍保持国家一类海水水质标准;西部工业走廊岸段的规定排污口混合区以外海域水质控制在二类标准以内。
  防止海上开发项目污染。加强对海上油气开发和钻探等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回收残油、废油,防止对海洋环境污染。
  加强海洋倾废区管理。严格管理海洋倾废活动,杜绝违反规定的倾废行为,把倾废活动严格限制在已划定的六个海洋倾废区内。对所倾倒的废弃物,海洋主管部门必须在装载之后予以核实。加强对倾废区的环境监测,及时掌握各倾废区的水质变化情况,对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废区应及时关闭。
  控制海上船舶污染。加强对海上船舶污染物处置的监督,严格实行《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制度,严禁违反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实行海上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制度,加强海上流动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建立海上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防治海洋养殖污染。合理规划布局海洋养殖项目,推广适用技术,防止海洋养殖污染。通过制订优惠政策和加强海域使用审批管理,引导内海泻湖和其它海水交换能力较差的海区内养殖企业与专业户转向发展近海深水养殖业,减轻海水养殖对近海的污染。

五、生态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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