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水泥行业结构调整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力度,严格控制水泥项目的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上大压小、淘汰落后”的水泥行业产业政策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确定的有关目标要求,抓住当前水泥市场价格回落的有利时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淘汰水泥机立窑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做到细致扎实,平稳有序,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省财政将统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淘汰机立窑的补助,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应根据财力状况,安排一定的资金补助。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淘汰工作进程,掌握工作动态,加强监督和协调配合。
“十一五”期间要严格控制水泥项目的建设,原则上近期不再新布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不再新建和扩建日产2500吨及以下规模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新建和扩建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生产线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必须在有资源的地方严格控制和有序发展。在非资源地不得新建和扩建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各地要加强对水泥粉磨站发展的控制,确定合理的粉磨站规划布局和发展总量,在符合产业政策、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对淘汰的机立窑企业实施改造,严格按规划布局要求发展。
(二)引导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加强水泥企业的环境管理。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综合利用工作的研究,进一步鼓励企业综合利用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发展,着重解决散装水泥运销环节中的制约因素,促进全省水泥散装率的进一步提高。积极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利用水泥生产过程中窑头窑尾排放的废气余热发电,降低水泥生产能源消耗,有条件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要实施纯低温余热发电。禁止水泥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规范“三废”治理设施的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粉尘含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量低于国家标准。倡导文明生产,美化厂区环境。
(三)加强科技合作,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鼓励和支持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开发投入。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积极开展水泥生产原料、配方和混凝土应用等的研究;改进生产工艺,增强水泥产品对各种混凝土使用环境的适应性,提高水泥产品质量。鼓励水泥生产企业对生产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完善均化设施,提升生产控制系统的准确性和智能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