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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2005)

浙江省政府令
(第204号)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吕祖善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病虫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 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 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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