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土地受让合同;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五)《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
(六)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材料。
属于安居房开发的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市、区政府负责安居房开发销售的主管部门有关立项批准文件。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纳税人提交的《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号码为其编制“项目编码”。对材料齐备、填写项目齐全无误的,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并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内容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系统。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征收采取“先预征、后清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开发销售和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先按预征率征收税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分为以下两档:
(一)对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按所取得的收入的1%预征;
(二)对除别墅、度假村、酒店式公寓外的房地产按所取得的收入的0.5%预征。
纳税人应对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预征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预征土地增值税税额=开发销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预征率。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扣除项目才能按实际发生的金额扣除: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并以查帐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按开发项目准确核算扣除项目实际发生数并能提供扣除项目成本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据。
第九条 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全部竣工后,应及时进行财务会计结算,并于财务会计结算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申请清算。
纳税人申请清算时,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二)会计师(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