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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4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地产开发
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深地税发[2005]521号)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土地增值税,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及所在辖区税务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在税款所属期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经税务约谈的纳税人自查后自行补报的,按预缴申报程序办理。被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由所在地稽查局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决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 纳税人应当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办理项目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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