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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共同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
  (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PCT国际专利申请,已缴纳相关费用;
  (六)计算机软件已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
  第十二条 发明专利申请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补贴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1.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最高补贴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补贴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
  2.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最高给予补贴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增加补贴1800元;
  申请人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补贴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以上补贴标准一次性给付。
  (二)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补贴
  在取得专利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每件最多补贴2个国家或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专利,每件最高补贴3万元;
  3.在香港和台湾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按照国内申请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三)PCT申请补贴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取得国际检索之后一年内,单位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10000元,个人申请的每件最高补贴6000元。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标准
  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每件补贴300元。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对深圳市重大专利项目实行奖励,参照国家专利奖的有关办法和标准,每年评审一次。
  奖励分为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两种。专利金奖每年评选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50万元;专利优秀奖每年评选不超过20项,每项奖金10万元。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深圳市给予配套奖励,其中:获国家专利金奖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市重大专利项目奖励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宣传、培训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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