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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

  (三)预防接种原则
  预防接种应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上海市预防接种程序和各种疫苗的接种技术方案进行。在接种前,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相应记录应妥善保管。
  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自主、自愿”原则;根据疫苗接种技术方案向相关受种者推荐,并告知疫苗的品种、免疫效果、不良反应、禁忌症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由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自主、自愿选择是否接种、接种何种疫苗,不得强制接种;接种门诊必须同时提供国产和进口两种疫苗供受种者选择。
  (四)接种实施
  预防接种必须按照《预防接种工作技术管理规程》和《上海市街道医院、乡卫生院计划免疫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接种门诊应在接种前做好受种者的预约通知、接种药械和疫苗的准备工作。在接种过程中,医务人员按照“预检→接种登记→宣传预约”的步骤进行,每个受种者则按“接受预检→接种→留观”的过程完成接种。接种操作过程必须符合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规范和安全注射要求。接种后对剩余疫苗按规定处置,对使用过的接种器械按要求毁型消毒并统一回收。
  (五)数据统计和报告
  接种门诊应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每月对接种人次数进行统计,对预防接种后不良事件进行登记、报告、调查,并及时上报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接种门诊应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每年收集预防接种相关的资料,并录入电脑保存。
  三、特殊要求
  (一)犬伤门诊要求
  1.犬伤门诊应单独设置于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专用房屋内。应分为候诊区、登记区、伤口处理和注射区、留观区四大区域,布局合理。
  2.应配备专职外科医生和护士,负责犬伤门诊登记、伤口处理、注射狂犬病疫苗及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抗狂犬病血清(或免疫球蛋白)局部注射必须由外科医生指导或参与完成。
  3.犬伤门诊必须配备用于伤口处理的消毒液、肥皂水。
  (二)卡介苗门诊要求
  1.卡介苗门诊设置参照接种门诊设置标准,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人员配备不少于2名,并备有卡介苗专用冰箱。
  2.卡介苗门诊应进行卡介苗接种效果监测,承担未种儿童和大学生未种者的补种工作。
  (三)新生儿接种要求
  1.全市各级设有产科的医疗机构,必须在新生儿出生后为其接种第1剂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记录登记至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免费发放给新生儿的监护人。同时,必须按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要求在接种登记册上进行记录。
  2.新生儿出生后两种疫苗均未接种的,不发放预防接种证,改为发放新生儿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接种情况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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