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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

上海市接种门诊工作规范
(沪卫疾控[2005]63号 2005年11月17日)


  为了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减少免疫可预防疾病的发病,提高人群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预防接种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一、接种门诊设置的基本条件
  接种门诊是指接种单位内具体负责实施预防接种工作的部门,其基本设置条件为:
  (一)选址
  接种门诊应尽可能设立在底层或二层清洁区内,与儿童保健门诊分室进行,并设置醒目标识。接种门诊进出通道应与存在潜在感染危险的部门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二)布局
  接种门诊面积应能保证容纳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和受种者及其监护人等,并做到分门进出。接种门诊内应设有候诊区、预检区、登记区、接种区、留观区,并有明确标识。承担卡介苗接种工作的接种门诊需设置卡介苗接种专室。
  (三)告示
  应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各种疫苗的接种流程,接种前后的注意事项,预防接种前应告知的主要内容。
  (四)设备
  接种门诊应配备疫苗专用冰箱、冷背包、冰排、操作台、登记台、接种人员专用转椅、体温表、听诊器、血压计、定时钟、一次性注射器回收安全盒、紫外线消毒灯、专用卡箱、资料柜、手枪式或感应式水龙头、冷暖空调、电脑及打印机等必需用品。有条件的地区可配置电化宣传教育设备。
  (五)药械
  预防接种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接种乙肝疫苗必须使用自毁型注射器。喂服脊灰疫苗应使用清洁小口杯、药匙。注射器材的配备数量应大于预约接种人次数的1.2倍。设置接种门诊的医疗机构还应具备必要的抢救设施、器械,配备1:1000肾上腺素,以防过敏性反应。
  (六)人员和面积
  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和接种门诊面积配备标准为:每次门诊(每次门诊以半个工作日计)接种人次数在50人次以内的,人员应不少于2人,接种门诊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接种人次数在100人次以内的,人员应不少于5人,接种门诊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接种人次数在100人次以上的,人员应不少于7人,接种门诊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如人员或面积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应考虑增加门诊开设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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