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领导、管理、执法和监督,切实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
15.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市规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规划、宣传规划,尊重规划、服从规划,参与规划、落实规划,认真抓好城市规划的组织和实施,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16.充分发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在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及专项规划审议中的法定地位。完善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提高运作效率。
17.提高城市规划工作法制化水平。抓紧完成《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修订工作,并尽快制订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技术规程,构建以《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为核心的地方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体系。强化法定图则的刚性作用。健全法定图则的编制、审批和调整程序,完善编制技术支撑体系,逐步实现全市规划建设区法定图则全覆盖。
18.加强19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市政府要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市纪检、监察、审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产、建设、交通、环保、水务、海洋、城管、法制等相关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会同城市规划委员会非公务委员联合组成规划督察组,定期对各区政府在规划许可和执法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继续深入贯彻《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各区实施城市规划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违反城市规划行为要坚决追究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各区实施城市规划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健全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城市的各类规划一经批准,要在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等参与城市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的公开查询制度,规划审批方案应当定期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审批事项可以进行查询;建立健全投诉及反馈机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以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可以投诉,规划主管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