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湖北省信访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6日
湖北省信访条例
(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六章 信访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以及申诉、检举和控告,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科学、民主决策,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依法受理和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