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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本单位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及账务处理的正确性进行严格监督,定期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单位财务部门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四)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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