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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四、根据国家规定和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我市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和浮动档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以后每2年,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执行。
  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其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在肥东、肥西、长丰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最长不超过48小时。
  六、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按照《条例》十七条规定的程序、时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中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在肥东、肥西和长丰县行政区域内的,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向住所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
  七、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次月起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九、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全部费用。
  十、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所在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保持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一、职工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的工伤,职工先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待遇相同项目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无法取得侵权损害赔偿的,凭确定无法取得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相关证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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