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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26日)修改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
(合政[2005]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伤保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并贯彻实施: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的若干意见》(合政〔2004〕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即统一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的确定办法,统一业务规程和待遇计发标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在具体业务经办和管理上分市、县两级操作。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储备金的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委托承担其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工作。市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及管理工作,并指导、监督、检查县经办机构的业务等工作;县经办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参保单位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卫生局和市总工会、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日常工作,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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