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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方式:(1)吊销有关证照;(2)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3)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4)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5)妥善遣散从业人员;(6)落实防止死灰复燃的监管责任人。
  3.程序:(1)由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对矿井的检查验收意见以及符合关闭范围的其他条件,向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关闭,由当地政府在7天内作出关闭或不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同时报市整顿办公室备案;(2)被责令关闭的煤矿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并同时向该煤矿下达关闭通知书;(3)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监管部门组织测绘队伍对矿井主干巷道和采空区范围进行测绘存档;(4)由市整顿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吊销或暂扣其已获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5)限定时间(自矿井测绘完后之日起,不超过10天)由矿主撤出矿井内器材装备,撤完后向煤管部门报告;(6)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矿井供电;(7)由民爆管理部门吊销民爆物品使用许可,停止向该矿供应火工产品,并回购剩余的火工产品;(8)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组织对矿井通达地面的所有井巷实施永久密闭(永久密闭厚度不得小于1.5米),并做出明显的标志;(9)由当地政府落实关闭矿井防止死灰复燃的监管责任人;(10)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建立关闭矿井档案,填写关闭矿井执行情况表(见附表),并报市煤矿监管部门。
  (三)整合改造矿井
  对资源完整连续、具有一定储量,具备整合条件和开采价值的已关闭矿井,由当地煤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矿井整合改造规划,经报批后可以进行整合改造。
  矿井整合改造的方式有两种。
  1.整合改造。其程序为:(1)按前款关闭矿井程序实施关闭(暂扣采矿许可证,其余证照吊销);(2)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煤矿整合改造规划,并报市煤管部门审批。煤矿整合规划的内容应该包括整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资源的分布及储量、规划矿井的矿区范围和规模(不得小于3万吨/年)、原矿权人的整合协议、重组企业的组织结构形式、重组企业的股权设置方案、矿井的开拓布置方式等内容;(3)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换发采矿许可证;(4)由煤炭企业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井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并报批;(5)由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矿井建设工程;(6)竣工后提请有关部门组织验收;(7)经验收合格后,由煤矿企业按规定重新申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8)矿井正规组织煤炭生产。
  2.拍卖重建。其程序为:(1)按关闭矿井程序实施关闭;(2)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矿井范围、规模和开拓方式的整合改造规划并报批;(3)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完成采矿权设置的前期工作;(4)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对采矿权进行公开拍卖;(5)参加竞买者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和经验,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把关;(6)拍卖成本和前期工作费用由拍卖方作出预算予以公示,由采矿权竞得者承担;(7)中标即获得采矿权和立项建设权;(8)中标者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矿井开采设计,报批后开工建设;(9)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颁发其余证照,组织生产。
  以上两种方式,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七、其他事项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边远缺煤地区,如因关闭煤矿集中,影响到居民正常生活和农副业生产用煤时,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当地政府可选择1—2个矿井,报经当地煤炭管理部门和政府领导同意,并报市整顿办公室备案后,可以限期再次进行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煤矿企业对整顿关闭工作有提出质疑、听证、申诉的权利,当地煤矿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申诉后,应在60天内予以答复。
  (三)对关闭矿井所缴纳的安全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除按规定的罚没扣减金额外,其余部分由收取部门及时退还。
  (四)对新建和6万吨/年及以下(改造后达6万吨/年)的技改矿井,在建设和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组织生产,严禁边生产边技改。否则,一经查实,将立即予以依法关闭。这类矿井在建期间,必须按月向当地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申报井巷工程进度,工程煤量必须经煤矿监管部门核验后才能销售。否则,以非法生产论处。6万吨/年以下的技改矿井,在技改期间,由煤矿监管部门和煤监机构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在技改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再予返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目标。本次关闭矿井目标任务是按照上级下达的关闭矿井指标数,依据全市煤矿安全整顿查矿情况、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和3万吨/年(不含3万吨/年)以下矿井数量分布情况,综合权衡下达。此项工作牵涉面广,敏感性强,触及各方利益。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部门和乡镇领导要直接抓,按照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目标任务,扎实工作,认真落实,确保完成任务,确保安全稳定。
  (二)密切配合,督查指导。整顿关闭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涉及不同的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要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围绕目标,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各负其责,确保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煤管、煤监、安监、国土、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三)严格标准,遵守纪律。检查验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在验收工作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执行验收标准,不得降低或提高标准。各验收组每检查一批(5—10个)矿井后,要集中研究处置一批,按照检查验收矿井定性标准,对矿井分别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定性,并向市整顿办公室报告情况。对已确定为关闭的矿井,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关闭措施,确保关实、关死。检查验收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矿方礼金,不得参与矿方宴请和娱乐活动。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市整顿办公室负责咨询整顿关闭有关问题。电话:63833572,传真:63833568。
  附件:1.重庆市2005年矿井关闭任务分配表
  2.重庆市整顿关闭验收矿井名单
  3.重庆市区县煤矿安全整顿检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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