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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办发[2005]247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促进我市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渝办发〔2005〕217号),向全市部署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最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召开专门会议布置了今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定了全国关闭4000个以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煤矿的工作目标。为了切实搞好我市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确保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进一步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日

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扎实做好2005年我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成效,结合市政府年初部署的煤矿整顿验收(一打两整顿)工作,特制定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顿验收,全市2005年拟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煤矿232个。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严格标准,依法关闭原则;
  (二)坚持以关促整(合),先关后整(合)的原则;
  (三)鼓励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顿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日常事务;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整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项措施,确保关闭煤矿任务的完成。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检查验收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并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处置;重庆煤监局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重点监察,并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整顿关闭矿井《采矿许可证》的吊销和整合矿井的变更登记;市工商局负责营业执照的暂扣和吊销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整顿关闭矿井民爆物品的切断和剩余部分的回收,负责对抗法行为的依法打击并对关闭整顿工作人员的治安保卫;供电部门负责切断电源并确保不得向关闭矿井提供电源;市安监局负责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监督检查;市监察局负责对整顿关闭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查处,对阻碍关闭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的查处以及对整顿关闭工作不力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督查,确保政令畅通。
  四、检查验收
  (一)范围
  1.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要求,在全市组织的“查矿、建档、整顿”工作中没有通过一次性验收,继续停产整顿的矿井;
  2.至今没有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停产整顿矿井;
  3.煤矿企业已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或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下达的停产整顿期满的矿井。
  (经市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新建或技改在建矿井,尚未竣工提出验收申请的,不在此限)。
  (二)方式
  市整顿办公室负责验收专业技术人员的组织(验收专业技术人员从“查矿、建档、整顿”专家组中选取)和编组分配,为整顿验收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验收专家组分配到达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后,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逐矿开展一次性检查验收。专家组到达区县(自治县、市)后的有关工作对接、生活及待遇处置,按照渝办发〔2005〕174号文件执行。
  (三)时间
  2005年12月5—31日。
  (四)标准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17号)附件3:“重庆市区县、乡镇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表”规定的十六条标准进行验收。
  五、检查验收矿井定性
  检查验收后,要对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按合格矿井、基本合格矿井、不合格矿井三类作出定性。
  (一)不合格矿井
  经检查验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合格矿井:1.凡是矿井通风系统不完整、不畅通(矿井自进风到采区和工作面各用风点到分区回风和总回风巷道系统);2.凡是矿井采煤方法不正规(巷采、树枝状采等独头开采的),没有形成经区县(自治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认可的壁式工作面的矿井;3.其他条件不达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井。
  (二)基本合格矿井
  经检查验收,不属于前款三类情况的矿井,但按照“重庆市区县、乡镇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表”规定的十六条标准,矿井部分设施、装备、器材、管理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和安全隐患的矿井。
  (三)合格矿井
  经检查验收,全面达到“重庆市区县、乡镇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表”规定的十六条标准的矿井。
  六、处置方式
  (一)检查验收矿井
  1.对合格矿井的处置
  合格矿井,由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按照渝办发〔2005〕217号文件要求填写“重庆市区县、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复产审批表”,经当地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恢复生产。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应在煤矿企业恢复生产3日内,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
  2.对基本合格矿井的处置
  基本合格矿井,不得恢复生产。必须限期补齐完善相应设施、装备、器材,整改安全隐患,经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矿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前款要求报批恢复生产,并予以公告。
  3.对不合格矿井的处置
  不合格矿井,按程序依法关闭。
  (二)关闭矿井
  1.范围: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都属于应关闭矿井。(1)凡属证照不全拒不停产或无证生产的矿井;(2)已被关闭又非法生产的矿井;(3)明停暗采或“停而不整”的矿井;(4)经检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不合格的矿井;(5)截至2005年12月31日,仍没有提出整顿验收申请的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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