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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柱县西沱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柱县
西沱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渝府[2005]248号)


石柱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审批石柱县西沱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请示》(石柱府文〔2005〕1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西沱镇(云梯街)是集传统商业、旅游休闲服务与居住为一体的历史街区。你县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保护控制。
  二、同意保护区规划为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总面积26.45公顷。核心保护区以云梯街为中心,长约850米,用地面积7.75公顷;建设控制区为核心保护区向外扩30米范围,其中临江以滨江路为界,用地面积5.65公顷;环境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区外扩50米范围,沿江方向含云梯街旅游码头,用地面积13.05公顷。
  三、你县要在该规划的指导下,保护好西沱镇(云梯街)的山水风貌格局,对街区的整体格局、山系、水系、古树名木、景观视线走廊和社会文化风貌进行保护;严格保护文物建筑,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实体边线外10米以内为重点保护范围,实体边线外20米以内为一般保护范围,实体边线外30米以内为建设控制地带。其他重点建筑保护范围为被保护建筑外墙5—10米。必须按相应的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四、你县要依据该规划的有关要求,对云梯街进行合理建设,保护好历史文化名镇的文化资源,保护历史街区的历史格局和人文环境,发挥资源优势,防止建设性破坏。按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内容,建设好主要的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按原貌做好部分毁损建筑的修复工作,积极发展旅游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
  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古镇和历史街区进行管理,对本规划确定的核心保护区和主要保护建(构)筑物的重点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方案,应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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