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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14.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要将执法机构、岗位和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执法流程、要求、时限和责任等,通过本部门网站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等向社会公示。
  15.集中开展上岗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情况,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发放注册工作,对具体执法岗位上的人员进行集中专项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后,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16.制定、修订和完善评议考核标准。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评议考核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区分政府与部门、以行政执法为主的部门与以一般行政管理为主的部门,分别制定或者修订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和要求,力求科学严谨、切实可行。
  17.细化评议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办公厅《若干意见》关于评议考核内容的规定,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依据适用是否规范,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方面逐项进行细化,设立量化指标,增强考评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考评工作全面、公正、准确。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质量作为衡量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重要依据。
  18.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等综合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由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协助组织实施,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办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的有机衔接,考评结果要予以公布。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被评为年度先进集体,个人不得被评为年度优秀等次。
  19.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情况的评议考核,要与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等结合起来,避免重复考核。确有必要进行其他考核的,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其他考核的依据。
  20.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将考评结果抄告当地政府。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充分听取上级部门的意见,并将考评结果抄告该部门的上一级管理部门。
  21.建立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经考评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22.建立征求人大、政协机关意见以及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评议的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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