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肇事车辆及其有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5.事故相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6.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7.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8.肇事车辆技术情况鉴定和导致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结论;
9.其他需要说明的有关事项;
10.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的报告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情况总结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应于事故发生后10天内,向上级安监部门报送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情况总结。一次性死亡3-5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一次性死亡6-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要逐级上报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要逐级上报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接报后救援过程,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救援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抢救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救援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应急救援工作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二)事故发生地政府的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起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省人民政府要在30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或第三起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一年内发生3起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在10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或第3起死亡5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八、奖惩规定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有关政府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组织严密、指挥有序、措施得当,抢险工作突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