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按属地原则进行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3.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由省政府委托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意见后,调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批复,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4.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二)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安监、监察、公安、交通、交警和农机等部门人员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专家组成。
事故调查组由政府有关负责人或安监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和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调查组可下设三个小组:
1.调查取证组:负责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与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有关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
2.技术鉴定组: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和肇事车辆的技术鉴定工作,确定造成事故的技术层面原因,出具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3.材料综合组:负责事故调查有关工作的协调,进行调查材料的汇总、报送事故调查进展情况,起草事故调查简报、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服从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不得擅自行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有关事故调查情况等信息。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索取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期间,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随时接受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擅离职守。
(三)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3.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建议;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6.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应按照《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