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政法、交通和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有关工作。
(五)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发生在高速公路上,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参与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
(六)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涉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除按上述规定的人员赶赴现场外,《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闽政办〔2004〕217号)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做好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
(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如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的有关工作: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受伤的,县(市、区)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死亡的,设区市、县(市、区)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应赶赴现场;必要时省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
(八)其它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和工作机构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和公安、交警、消防、交通、卫生、监察、安监、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保险机构负责人组成(农业、旅游等相关部门根据情况参加),组长由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府负责人担任,下设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善后处理、事故原因调查、信息宣传报道和后勤保障协调等小组,各小组均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并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分工。
(一)现场应急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设区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负责,公安、交警、交通、消防等部门人员参加,负责制定事故现场救援方案,组织实施现场救援,协调解决现场施救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