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时,还应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告。
(五)省安监部门在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特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重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六)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车辆、乘客及驾驶人员的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已经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受伤情况和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的有关情况;
5.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抢救所采取的措施及初步情况;
6.事故性质的初步判断;
7.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七)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道路交通主管部门及安监部门要及时做好事故抢救进展及有关情况的续报工作,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天续报2次,一次死亡3-9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每天续报1次。
(八)事故报告及续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先用电话报告,但必须尽快补报书面材料。
(九)发生未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人员组成
接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宣布事故处理的总指挥,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做好善后工作。
(一)一次死亡3-5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县(市、区)长,县(市、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一次死亡6-9人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副市长、副县(市、区)长及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或受省领导委托的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副县(市、区)长,省、设区市、县(市、区)公安、交警、交通、安监、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