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责任。
民政部门: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事故死亡人员遗体工作。
保监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开展应急救援、事故善后处理和保险理赔工作,协调、督促有关保险机构视情况先预付部分伤员抢救费用。
宣传、新闻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新闻媒体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外事、侨务、对台工作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事故中伤、亡的涉外人员,港、澳同胞,华侨和台湾同胞的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危险化学品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福建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闽政办〔2004〕217号)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三、事故报告与应急启动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当地122(或110)、120和单位负责人,现场附近的其他群众也有义务迅速向122(或110)和120报告。
(二)公安122(110)接警后,应迅速通知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属地的公安派出所立即出警,组织抢救伤员,划定保护区域,组织人员调查,并了解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医疗机构紧急出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现场施救和伤员抢救工作。同时,公安122(110)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分管的县(市、区)政府领导报告。
(三)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救援程序,组织开展事故救援的有关工作:
1.通知属地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采取紧急措施做好事故路段的交通疏导,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单位立即做好危重伤员的各项救护准备工作并立即行动,全力抢救伤员;
3.通知公安、交通、卫生、安监、民政等有关部门和领导迅速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救工作(对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运输事故,还应通知相关部门、机构,组织力量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涉及外、台、港、澳、侨人员伤亡的事故,还应通知相应的外事、侨务和对台工作部门。
(四)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设区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向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和省安监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初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