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
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5]18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
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
(2005年11月)
为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减少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损失,根据《
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处置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类别
本规定所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我省境内造成重大、特大人身伤亡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一)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二)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事故;
(四)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可能引发其他严重后果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高效的原则,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