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通告
(闽政文[2005]50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依法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一、根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409号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活动,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禁止下列影响地震观测环境的活动:
(一)在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
(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
(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
(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
(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三、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