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
历史文化名镇石蟆古镇保护规划的批复
(渝府[2005]243号)
江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重庆市历史文化名镇石蟆古镇保护规划的请示》(江津府文〔2005〕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该规划确定的保护对象为石蟆口、稿子坝传统街区与镇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总用地面积50公顷。你市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保护控制。
二、你市要在该规划的指导下,保护好石蟆镇的山水风貌格局,对石蟆镇的山系、水系、天际轮廓线、景观视线走廊和社会文化风貌进行保护;严格对石蟆口清源宫、张氏祠等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已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实体边线外10米以内为重点保护范围,边线外20米以内为一般保护范围,边线外30米以内为建设控制地带。其他重点建筑保护范围为被保护建筑外墙5—10米。必须按相应的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三、要依据该规划的有关要求,对石蟆镇进行合理建设,保护好历史文化名镇的文化资源,保护古镇的历史格局和人文环境,发挥资源优势,防止建设性破坏。按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内容,建设好主要的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按原貌做好部分毁损建筑的修复工作,积极发展旅游产业,带动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