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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5]0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一)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建筑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高层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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