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条块结合、分级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体制,实行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三级指导监督的运行机制,并与社区警务相结合;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同时,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行政执法检查制度,明确检查责任,严密检查程序,避免检查工作的随意性。
四、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努力提高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水平
(十一)《条例》将内部单位分为治安保卫工作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同时明确了重点单位的管理范围。根据《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要抓紧将《条例》确定的11类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及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作为重点,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安保卫一般单位内的重要部位确定工作在公安机关指导下,由单位负责确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确定工作在今年年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对民警和单位保卫干部的培训。为使从事内保工作的民警和单位保卫干部熟练掌握、准确理解《条例》的内容和正确执行《条例》,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的要求,2006年底前将全市企事业单位保卫机构负责人全部轮训一遍。
(十三)积极协助单位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建设与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行业组织要将提高保卫人员素质放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建设的重要位置,全面规划,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等活动,提高保卫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十四)深入开展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周边治安秩序的集中整治。要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结合调查摸底工作,对企事业单位内部及周边治安秩序进行一次集中整治,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企业物资器材,破坏电力、通讯、石油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对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和值班室、门卫室、巡逻(护卫)队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整顿,使企事业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保卫机构和人员得到健全和加强,值班、门卫、巡逻(护卫)人员能切实履行职责,保卫人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天津市公安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