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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经常听取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综合治理部门要把贯彻《条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范畴,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实施考核。对不重视单位内部安全防范工作,导致单位或行业内部秩序混乱,或发生重大治安事故和严重刑事案件的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并坚决实行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
  (七)对行业、系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要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掌握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督促整改重大隐患,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八)国资、城建、交通、商务、教育、科技、广播电视、银行、银监、石油、电力、燃气等部门要加强单位内部保卫机构建设,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搞好安全保卫工作,整改各类不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单位周边地区的治安整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推动"平安单位"创建活动。
  (九)各单位保卫组织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协助、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单位内部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针对本单位的性质、特点和对防范工作的特殊要求,以防盗、防抢、防火、防破坏、防泄密、防事故为重点,制定内部防范工作制度,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对重点地区、重要部位、单位内部的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剧毒有害物品的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开展经常化、制度化的法制宣传教育,培养职工的法制意识和法律观念;加强对进出单位流动人员和在单位内部从事务工、经商等经济活动人员的管理,确保单位内部的安全。
  (十)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推进单位内部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指导帮动单位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对单位内部发生的案件,要及时出警,依法处置,严厉打击侵害公共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督促单位和保卫部门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措施;要认真解决单位内部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对因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范措施及有关要求而导致相应后果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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