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说明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主要职能。理事会的详情可在附件的理事会章程中具体表述。
第七条 (自我管理或委托管理)
自我管理仅限于受托人,要具体说明自我管理的形式。对于委托管理,要说明哪些职能(业务管理、基金投资、基金托管)需要委托。
第八条 (委托机构的选择)
说明选择委托管理机构的基本条件。可参照国家有关委托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来确定。
第九条 (监督条款)
说明各管理机构的相互监督关系,以及接受来自政府机构、社会机构的监督。
五、业务管理(或账户管理)
第十条 (独立管理)
这一条针对由理事会直接管理企业年金资产(自我管理)的情况,要求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产完全分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私自内部拆借和挪用。如果是委托管理,本条可删除。
第十一条 (账户建立和记录)
账户管理机构为每个参保员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账户记录方式:按月或按季、年,具体的时间(×月×日前计入)。账户资金投资收益的记录。
第十二条 (账户信息告知)
企业年金理事会定期向员工告知账户信息,包括缴费月数、企业缴费额、个人缴费额、投资收益额、资金积累额等。
第十三条 (账户转移和继承)
账户完全转移的最低工作年限要求。不符合工作年限要求的个人账户的处理:个人缴费及收益完全转移,企业缴费及收益不转移或部分转移。无法转移的情况处理:员工的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账户可继续保留,正常运营,退休时仍可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死亡后的账户继承: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的账户处理)
包括出国、参军、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犯罪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论何种情况,都应该保护他们的养老金权益。
六、投资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机构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