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报送企业所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备案应提交报送备案的函及附件。附件包括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年金方案的决议、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或地税机关的缴费单、企业经济效益审计报告、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文本一式四份(有关样式附后)。
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企业报送函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两个《办法》及《通知》的规定全面审核该企业年金方案建立的合法性,包括:企业上年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和缴费情况以及企业经济效益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方案文本基本条款是否完备;方案受益人员范围是否合适;方案是否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年金分配是否合规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不予备案并在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上报企业;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备案,并在审核表中加注意见,连同备案回执,在作出备案决定7个工作日内退回企业,由其报送税务部门。
企业在收到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备案回执后,应按规定选择年金基金的具体管理运营机构,并与之签订书面合同。企业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应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到报备申请后应按规定审核运营机构的资质,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以及合同内容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年金基金安全
(一)依法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每年应填写《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连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一并报送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
企业每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出具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当年加注意见的《企业年金情况审核表》和基本养老保险正常缴费证明。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同时向企业年金合同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二)企业年金合同备案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负有依规监管责任。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年金方案是否依规备案;是否严格按照报备方案实施;年金方案是否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暂停时是否中止提取企业年金基金;年金基金是否完整、是否与企业自有资金分离;基金运营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投资策略的合规性;是否按规定提取有关费用等。
(三)企业年金应当遵循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原则。企业年金方案的委托人、受托人应定期对年金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对未达成预期收益目标的投资管理人可按委托合同的规定提出投资策略调整要求或进行更换。企业年金方案账户管理人应提供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委托人、受托人可对年金基金账户进行实时查询,职工也有对本人账户进行查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