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三个文明建设第一线。评选的市劳动模范中,一线职工不少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50%;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不低于推荐评选名额总数的20%;领导干部不超过15%。推荐人选中应有一定数量的进城务工人员,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人员也应占有一定比例。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县处级以上干部应从严把握,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在群众性总结评比的基础上择优推荐,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逐级推荐。被推荐的候选人必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基层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获得群众公认。民主推荐情况须以书面形式报市劳动模范评选办公室。
企事业单位党、政、工领导被推荐为候选人的,应进行民意测评,必须经所在单位85%以上职工(代表)同意。
已组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推荐的候选人,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未组建工会的,须由企业行政召开职工大会进行民主推荐。进城务工人员由其所属工作单位或系统进行评选。
(三)推荐企、事业单位中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管理者,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应重视推荐青年、妇女和少数民族候选人。
(五)评选推荐工作的考核期限,自2003年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大会后至今年底为准。要严格执行评选标准,按照程序进行评选,不搞照顾,严禁弄虚作假。
(六)以往受过表彰的劳动模范,在这次评选的考核期限内又有新的特殊贡献,符合评选条件的,仍可参加评选。
(七)个体私营业主、外籍投资和经营管理人员、自主创业明星,种养或流通专业户可按系统推荐。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交通、火灾、设备、生产等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与严重职业病危害,发生重大社会治安问题或严重环境污染的单位责任人,不得推荐。
(九)候选人如被举报,推荐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弄清事实真相,若举报属实或一时难于查清的不得参加评选。
六、表彰奖励
评选出的先进个人,由市政府授予南京市劳动模范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同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根据宁政办发〔2000〕135号文件的规定,劳动模范所在单位应为其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