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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地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地方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验收标准,精心组织实施。

  (三)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的县、乡人民政府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

  (四)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做好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渡船船员以及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认真总结,长效管理。在专项整治结束后,要继续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
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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