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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要进一步落实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非法渡运行为,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日常管理和整治工作相结合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落实水上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及经费。

  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将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在运输繁忙水域、气候恶劣季节和交通高峰期间,要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要积极帮助解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必要的管理经费,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加强督促检查,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建立起渡口审批和渡船、渡工管理制度。

  要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设置或者撤消渡口,必须经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渡口码头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设置渡口标志牌,标明渡口名称、渡口渡运路线等内容。要把好渡船的设计、建造、检验、登记关,渡船必须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标明船名、载客定额、载重线标志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渡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经过考核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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