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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士兵、评为5—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排。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可实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的办法。要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允许当年接收安置人员确有困难的单位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当安置义务,有偿转移金额按每个任务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确定。凡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及时发放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并确保补助经费按时足额兑现。对省直机关和省属单位干部职工子女中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04〕44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从2005年开始,省财政对享受一般转移支付县(市)以及实际财力相当于一般转移支付县(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予补助。2006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要力争达到80%以上。
  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4〕165号)精神,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并纳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技能培训计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级财政要把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各地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技能培训经费补助,在省级再就业资金对下补助中统筹考虑。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帮助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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