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退役士兵的运送工作
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按照民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联合公布的《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精心组织退役士兵运送工作。军队各单位要周密计划,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离队时间,安排退役士兵均衡离队,提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退役士兵购票和中转计划。要加强退役士兵的交通运输安全教育,严禁携带、托运危险品及管制刀具,并抓好运送途中的组织管理,确保安全。省军区与当地民政、交通、卫生、公安部门和车站、港口及驻交通沿线军事代表机构共同组成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统一组织安排新老兵中转换乘运输、食宿接待和医疗保障工作。要在退役士兵中转量较大的地区派驻临时性工作组,加强对退役士兵中转换乘的组织协调。铁道、交通、民航和军事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退役士兵购票、托运行李、进站(港)和中转换乘“四优先”,卫生部门要加强卫生防疫工作,为退役士兵返乡提供安全优质服务。各地军用饮食供应站和军人接待转运站要于11月20日前做好饮食供应和接待转运准备工作。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运送任务圆满完成。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家庭生活困难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基本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中央和省属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各地要尽可能地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