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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和内容;
  (二)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职务、住址;
  (三)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
  (四)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内容;
  (五)证据调查的内容;
  (六)延期、中止和终止的说明;
  (七)需要载明的其他重要内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书,并随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二)听证当事人的主要意见;
  (三)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四)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延期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一)在听证过程中听证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听证:
  (一)行政许可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者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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