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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责任制度(试行)
(省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5月13日浙委办[2005]37号转发)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职责,推动我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包括院务公开、校务公开等,下同)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发[2002]13号文件明确的实行厂务公开的指导原则,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动员职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把厂务公开工作与加强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结合起来,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与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定期听取本地区厂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协调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各级都要建立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实施意见,定期研究厂务公开工作,及时解决厂务公开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完善各项制度规定,推进厂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督促、指导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工会、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企事业单位党委、行政及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厂务公开监督检查小组的职责
  (一)企事业单位的厂务公开工作在本单位党委的领导下进行。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实行厂务公开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厂务公开工作的目标和内容,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考核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实行厂务公开中的有关问题。
  企事业单位党委要建立由党委负责人任组长,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厂务公开实施意见和有关规章制度,审定重大公开事项,指导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厂务公开工作,并对各部门的公开工作进行考核。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二)企事业单位行政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体。要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具体分管厂务公开工作,明确职能部门,落实工作职责,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制订厂务公开工作计划和实施细则,搞好综合协调,具体实施公开事务,并对公开内容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总责,随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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